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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会流程

入会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河南省企业文化促进会”。
    英文译名为: Henan province corporation culture improvement association(简称HCCIA) 。

第二条 河南省企业文化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促进会”)是由我省部分企业文化学者及企业家组成的联合性
    学术团体,是地方性、自愿结成的非营业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促进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配合政府文化
    行政主管部门发展、繁荣、振兴河南企业文化,加强学习交流,促进企业团结,提高管理水平,推
    动经济发展。

第四条 本促进会是经省民政厅批准,并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业务主管部门是河南省文化厅,其
    行业组织和活动受河南省民政厅及文化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促进会的住所为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心怡路319号易元国际大厦73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促进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 在全省范围内搜集、研究、汇总企业文化信息,撰写调研报告,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推广和普及企业文化理论,切实服务于广大企业。

   (二) 针对全省企业文化状况,组织多种形式的文化交流活动,邀请有关专家、学者举办讲座,组织企业领导外出观摹学习,推动企业文化在河南的发展。

   (三) 策划组织全省性企业文化活动,组织专家队伍开展企业文化咨询及培训,引导企业正确的文化方向,建设积极向上、丰富多彩的企业文化。

   (四) 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积极作用,应企业要求提供形象战略导入、品牌规划、 营销策划、影视制作以及企业管理咨询、投资顾问等专业化服务。

   (五) 承接各行业大型展览及交易会,切实服务于企业,服务于社会。

   (六) 发挥本促进会的公益性优势,团结广大企业,定期评比企业文化建设先进单位,表彰先进,打造河南名优企业及名优产品,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促进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促进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促进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促进会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企业资信状况良好。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促进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促进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促进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促进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促进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促进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促进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促进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促进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促进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促进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促进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
     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文化厅、
     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促进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促进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促进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 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促进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促进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促进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文化厅及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促进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文化厅、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促进会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促进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七)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促进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促进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促进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促进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促进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
      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促进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
      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
      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促进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文化厅、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促进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促进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促进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促进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文化厅审查同意,并报河南省民
      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促进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促进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南省文化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促进会终止前,须在河南省文化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促进会经河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促进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南省文化厅和河南省民政厅批准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2年8月31日河南省企业文化促进会筹备组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促进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河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